尽管吴高亮的结局败诉了

省高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已有人趁机偷割古木

“乌木”归属权尚处法律空白

7日下午3点多钟,当地派出所派出五六个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驱散四周民众,并在“乌木”发现地四周插上了公告牌,禁止任何人靠近记者了解到,从发现这根古木到现在,梁财不准家里人动它一丝一毫,至今还派人与民警一起看守古木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方国家取得他还表示,依据我国种种法律规定,乌木是标准的无主物,无主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对梁财进行奖励

本文来源:人民网

面对这个“天价金丝楠乌木手串价格宝贝”,记者凑近看到不少围观小孩或老人用手把树皮撕入怀中,甚至还有人带来螺丝刀和榔头,想摸黑割走一块附近一农民说:“平时玩得好的邻居,见面都不说话了,关起门议论的都是谁家割下的乌木最多,地也没人种了一到放学,村里的小学生都跟着一起偷乌木了”

在僵持不下之际,梁财一有时间就上网查询四川农民吴高亮的相关情况尽管吴高亮的结局败诉了,但梁财还是打算跟他一样,起诉镇政府9月9日,梁财特意去九江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梁财说,目前他只想讨个“乌木”归属的说法

为了防止古木受到破坏,梁财发动全家人来看护,甚至把在外打工的家人召回家在保护古木过程中,他年过七旬的父亲还受了伤

“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有误通乌木有什么用处常理解中,埋藏和隐藏都要是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南昌大学法学院吴伟教授称,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我国还找不到法律依据,可以套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先占”制度,即对无主物,先占者先取得所有权,即谁发现归谁所有

梁财告诉记者,古木挖出当天,网上就有人发帖称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9月7日下午2时许,在梁财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乌木”发现地在河面上,一根硕大的黑木头静静地躺在河床的正中央,由于水浅,许多小孩子打着赤脚站在树上尽情玩耍据了解,铁甲堰桥下挖出“天价乌木”的消息在当地不胫而走,每天都有几百村乌木的形成民赶到现场看热闹,多的时候上千人

自从“彭州乌木”案件以来,关于乌木的归属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目前我国法律尚处于空白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呼吁,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明确此类问题的法律解释,尽快立法保护这些跨越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大自然馈赠(文/图 记者袁晓华)

(原标题:江西修水发现疑似价值数亿元乌木 归属权产生争议)

这根巨大的古木是不是乌木?“乌木”归属权到底是谁呢?记者就此随机在修水县城采访了20名居民,绝大多数人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而支持乌木“国家所有”的人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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