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所谓的科研价值,指的是可以帮助研究乌木被埋时的气候环境、地理环境等
在民事纠纷中,公家与私人是平等的,镇政府不能动用公权力去“强夺乌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 现行法律并未对乌木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这时,需要做出一个价值判断,在争议双方的理由份量比较接近时,本着“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他倾向于不将其认定为国家所有
在乌木收藏馆内,乌木体现的也是观赏价值,而不是什么科研价值,人们看的就是这块木头的色泽、纹理、姿态,当然,更多人也不看这些,就是图“物以稀为贵”如果出土地是个古文明遗址,当然研究乌木就有不错的科研价值,如果是乌木家具价格图片别的地方,恐怕价值就打了很多折扣了…[详细]
可实际大家都心知肚明,在乌木的市场价值没有显现的时候,根本看不到政府的身影乌木的价格是在2000年以后才开始在收藏市场上攀升更早些时候,农民把乌木当炭烧,那时政府可不来抢“炭”而乌木之所以被当作宝贝,更多是迷信心理在作怪乌木又被叫做阴沉木,因为常年被埋在地下,所以古人认为它凝结了天地之精华,可以辟邪又因为人们认为它常年被埋在地下,阴气过重,乌木也多被用来做棺材和一些小的物件甚至乌木也因为“纯阴”而被当作一味中药
在英国,有很多人天天就拿着金属探测器到处探测,去寻找地下有没有金银财宝因为根据英国1996年颁布的《财宝法案》,探宝者条纹乌木价格必须首先征得地主的同意方能下地探宝任何有价值或有意义的发现必须在14天内上报如果确认是宝藏,博物馆作价收购任何得款,由发现者和发现地的地主对半平分任何隐瞒不报者可以被处以三个月的监禁或罚款2009年,探宝人赫伯特发现了英国最大的地下黄金宝藏,和土地主人一起平分了巨额报酬
即使乌木要归公家,也应该给予吴高亮丰厚的奖励
本着“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乌木归吴高亮所有更合适
彭州市才给吴高亮7万奖励,比起乌木的千万价值来说,实在是小巫见大巫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也就是说,公家可以随意奖励,甚至口头表扬也不为过,吴高亮得到7万千年乌木有什么用还是好的了在前苏联的民法典中埋藏物被收归国有,可还得给予发现人上交财物价值25%的奖励可见,我国的民法多么强调社会主义的高风亮节可当法律把每一个人都设想为具有最高道德标准的完全无私奉献的道德完人的时候,这样的法律符合实际吗?
这样,既保证了珍宝能被完好保存,又给予了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公平的报酬也鼓励了人们向国家报告宝物的积极性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详细]
镇政府与农民争是因为有利可图,而不是什么保护资源
这样少的奖励,也实在是有悖公平而公平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详细]
关于乌木的归属其实是场民事纠纷根据民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而民法调解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乌木是什么价格身关系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一样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特殊之处
然而,当地镇政府俨然又当裁判又当选手以“私挖滥采”为名动用了警力阻止吴高亮进行挖掘而后,尽管吴高亮一家进行了阻拦,镇政府的人却疯狂在人家承包的土地上“公挖滥采”,车也停在吴高亮家的蒜苗地和林地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协商时任镇书记甚至放话,“如果你阻拦的话,连奖金都没有”
在乌木事件出来之后,一些专家说乌木有着巨大的生物价值,值得好好搞科研,甚至认为地方政府应该就此设立政策,明确乌木就是国家的
发现黄金宝藏的英国人赫伯特狠赚一笔
镇政府的行为实在是对公权力的疯狂非洲乌木是什么滥用幸好吴高亮一家没有血性上头,努力用武力抵抗,否则又会有怎样的悲剧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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