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虽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内的淤泥时

”也就是说,村民有报备的动作,而政府部门却没有及时回应

因此,政府拿回乌木款虽无可厚非,但也要顾及村民的感受试想,我们在丢失钱包后,都要适当感谢拾到的人,况且是发现天价乌木这样大的贡献?更何况,在挖掘乌木的过程中,村民付出了必要的人力、物力,法院虽已将乌木款判给地方政府,但发现者、挖掘者的付出不能归零政府应该对村民的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譬如,对发现者、挖掘机主等都给予与其付出相匹配的奖励

对地方政府而言,可能诉诸于法律,是地方政府保护国有资产不得已的举措但法律判决也进一步撕裂了政府与乌木发现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在给公众留下了强取豪夺的印象,这显然有损政府的形象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让利益相天价乌木案判决书对方心服口服?也许,这才是天价乌木判决背后,地方政府应该考量的问题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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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薛家明

当然,村民对判决难以接受,也有自己的理由一者,倘若不是村民发现,乌木很可能会“躺”在河道里继续碳化,最后可能不值一钱二者,村民从发现到挖掘成功,历时20多天,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岂能成了无用功?三者,“由于金丝楠乌木图片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如今,乌木变现19.6万元,政府部门有争夺胜利果实之嫌!

平心而论,政府有权力,也有理由,拿回天价乌木于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乌木虽然是村民清理河道内的淤泥时,偶然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将之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上说,还是在现实层面上论,判决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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