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乌木应该属于矿产,归国家所有

虽然说在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下,乌木的归属是一个空白但是适用、准用或类推适用现有的法律来界定所有权和归属也是有可能的很多民法学者讨论过乌木归属问题,基本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乌木应归属国家:发现人奖励不能少

其实乌木本来就存在,历史上也有过,但都非常稀少现在 城市进行大规模建设,有时会挖出巨型乌木,价值连城,所以现在市场上就开始炒这个东西

乌木归属是国家亟待立法解决的事情,用单行法、司法解释都可以因此涉及到立法取向与利益衡量,立法是一非常无奈的选择,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利益不同的立法取向会造成不同的乌木归属的结果我更倾向于乌木归属之争类推适用于《文物保护法》,即乌木图片乌木归国家所有,给发现人一定的奖励因乌木价值非常高,所以发现人获得的奖励不能像过去那样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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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得不提的是乌木现在很值钱,大家不是自然发现乌木,而是去发现乌木,到处挖掘如果乌木不归国家而归发现人所有,那么这种现象就会泛滥起来私采乱挖造成土地、森林、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违背不是自然发现,而是主动寻找挖掘乌木,这个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

华夏收藏网讯最近,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村民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之后村民将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天价乌木案判决书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近些年,各地乌木争端频发,崇州、什邡、南充等地发现大型乌木后,都由当地政府收归国有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更是将乌木争端推向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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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李爽采访)

乌木,又称阴沉木,发黑,主要沉于河床底下乌木是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的并不是所有被碳化的木头都是乌木,真正的乌木是特定的硬质的木头,比如说楠木、红椿等有的树木被严重碳化,比较脆,一碰就碎,那就没有价值了,也称不上是乌木乌木的质地比较密,是硬质木材经过自然条件的变化形成非常有价值的木头乌木有什么用处它的价值在于:首先,年代久远,地底下埋藏千年而不腐,很多人认为它有灵性,能辟邪纳福;其次,经过化学变化,在河床下那么多年、湿度那么大,木头反而更坚硬,本身就是好东西,有价值

我觉得乌木归属为天然孳息没什么问题,虽然说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但说到底,它就是土地生出来的东西乌木不属于埋藏物,因为埋藏物需要人去埋藏,隐藏也是人去隐藏,不可能是自然隐藏

应通过立法明确乌木归国家所有,并给发现人较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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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曾认为,乌木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河道中发现乌木条纹乌木图片,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乌木不是文物是毫无疑问的文物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有人类创造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纪念价值的古代、近代乃至现代的物质文化遗存的总称文物,首先是要有人类活动的色彩或成分,更重要的是认定和鉴定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水域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东西,所以难以界定为文物

http://news.cang.com2014/12/22 15:13:28浏览0次加入收藏

如果民众发现一个宝贝,自己判断是文物,当然有义务去文物部门上交如果根据自己的知识没办法判定是文物,那可以自己留着收藏虽然我国没有“无主物先占”的天价乌木案原则,但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可以解释,即“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捡到宝贝又无法判定是文物,不要去售卖,自己留着收藏,这相当于善意取得

潼南县的乌木案件,虽然文物保护单位拒收乌木,但是买卖乌木仍是违法,因为村民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而文物管理部门只管文物,它管不了村民怎么处理乌木在这些问题上,不能站在一个不利于整个社会良善风俗发展的角度上来处理问题

也有学者认为,乌木应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应“归国家所有他们认为,千年万年以前的树木埋到地下,最后变成了煤,乌木可乌木怎么形成的类比于煤炭

乌木是自然生成,并不是文物

综合各地乌木争端,无论说政府运走乌木,还是发现人拿走乌木都无法律依据政府出于管理者的角度,可以暂时扣留,但是把乌木所有权拿走不合适

乌木该归属于谁?如何通过立法来确定?如果发现宝贝应该怎么处理?带着这些问题,光明网采访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以下为文字实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对此并不赞同,他提出:“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曾表示,“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乌木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所以,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

民众可以收藏无法判定是否是文物的宝贝,但不能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售卖

现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实际上不利于已发现的珍贵资源的保护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强调如果物归国家所有,但是物不得其用,被随意放弃或不好好开发利用,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也要做出明确规定国家拿走乌木,怎么保存、开发,获得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信息都应该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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