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济镇政府认为该批乌木为埋藏物,所有权归属国家,将乌木拖走保管,于 7月 3日承诺奖励发现者吴高亮 7万元
【案情简介】
四川彭州的乌木自出土以来,便与“争议”结下了不解之缘,甚至引发了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相关规定的讨论事实上,对于乌木的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当地政府还是吴高亮,抑或是众多的专家、学者都没有能够找到获得共同认可的法律条文撇开这些法律争议,从另一个角度看彭州乌木案,这应该是一场公权与私权的较量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之时,对一个物品如何收归国有,收归国有后用途为何,如果卖了钱归谁支配、该用于何处……诸多与“充公”有关的问题待解而乌木到底是埋藏物、矿产还是孳息,也不能是政府随便下定义的在公众几乎条纹乌木价格“一边倒”地同情吴高亮的背后,是人们对公权恣意而无人监管的担忧
由于这 7根乌木价值不菲, 2012年 7月 2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通济镇政府返还乌木 11月27日,该案在成都中院正式审理庭审过程中,乌木出土地成了争论的焦点,很多问题尚待下一次庭审调查
2012年 2月,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 17组村民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 7根巨大的乌木,并雇人挖掘对此,吴高亮并不接受
2012年 12月 6日,吴高亮及其姐姐吴高惠又共同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对象为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 17组及彭州市农村发展局,起诉目的是要求确定承包地的位置,这是确定乌木归属的关键之一【点评】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看公权是否印尼条纹乌木依法运行,不仅要看结果是否于法有据,更需要关注公权行使的每个环节、每个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果只注重结果的合法,而忽视了程序的公平,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在行政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现象因此,强调依法行政,必须将依法办事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始终,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待每一项行政行为,如此才能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