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朝末年农民起义军领袖、大西政权的创立者张献忠的沉宝,水落石出。原来社会传言居然是真的:在四川省彭山江口水底发现了大量金银玉器,确实是张献忠的沉宝。这些沉宝被放在镂空的木头里,用榫头铆合,由大西政权的士兵抬到江边,然后沉下去。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沉宝归谁所有?
归国家?
一般的答案毫无疑问是国家所有。这不,在国家安排打捞之前,不少民间人士即已偷着打捞,如今全被公安机关抓获,打捞出水后收藏的宝贝全部被收缴。
那么,沉在水底几百年的宝贝为国家所有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前阵子争吵得沸沸扬扬的天价乌木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不但网民们为此吵得一塌糊涂,法学界不少专家学者也卷入争论之中。核心问题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的宪法根据是什么?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发现没?这里没有“地下埋藏物”一说。因此,主张《民法通则》第79条没有宪法根据,甚至不合宪的学者是有一定道理的。
金封册
有意思的是,四川乌木案还未结案(据报道,受理法院认为需要释法,已经中止该案审理),今年全国人民大表大会通过的《民法总则》已经没有《民法通则》第79条的对应规定;看来立法机关也认为《民法通则》第79条确实存在问题。
那么,归个人?
《物权法》第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根据这两条规定,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之后,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只有公告六个月届满时仍无人认领的,才归国家所有。如果有人认领呢?那就需要甄别认领人是否具有所有权权益——如果认领人经审查确实对埋藏物、隐藏物具有所有权权益,则埋藏物、隐藏物归认领人。
也就是说,国家应当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张献忠的继承人有权前往认领。
可是且慢,张献忠于年去世,至今已经年了。随便冒出个姓张的来就能成为他的继承人了?如何认定认领者是张献忠的继承人呢?
张献忠是在与清军战斗中牺牲的。当时的军事环境对大西政权而言,已经非常险恶。因此,张献忠将自己的妻妾与子女全部杀死,以免被清军俘虏后受辱。
据王源鲁《小腆纪叙》记载,张献忠绝望之时,曾对部下孙可望说,“我亦一英雄,不可留幼子为人所擒,汝终为世子矣。明朝三百年正统,未必遽绝,亦天意也。我死,尔急归明,毋为不义。”
这虽然只是野史的记载,但根据有关张献忠的正史史料,倒符合张献忠的刚烈性格。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张献忠已经没有直系亲属。
然而,虎毒不食子。张献忠会不会在大西政权面临崩溃的险恶环境下,预先做准备,让子女提前转移,并隐姓埋名存活下来了——杀死孩子只是故意放的烟幕弹?这也是完全可能的。据说,在云南和贵州,就有人持有家谱,明确记载其是张献忠后人,而且为数不少;而根据这个家谱,著名歌手张杰就是张献忠的后人。
张献忠牺牲后,其余部并未立即消失,而是由大西政权的将领们率领转战云南、贵州,后与南明永历帝合作抗清。因此,张献忠的后人随大军南下云南、贵州也完全可能,家谱的真实性与历史轨迹倒有几分吻合。
这时,问题又来了:家谱能作为法律上的证据,证明血缘关系并作为决定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归属的根据吗?经历数百年,特别是经过战乱、动乱,家谱遗失、被毁的不少,有的是最近十多年来补修的,如果有人伪造家谱怎么甄别?这也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
年在河南安阳发现了曹操墓,复旦大学现代人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李辉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在历史系教授李昇的支持与配合下,运用家谱与现代DNA技术,确认了全国各地共九个分支的几百名曹操的直系后裔。
看来,结合家谱与现代技术确认张献忠的直系后代亲属,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据多份确切史料记载,张献忠除了自己的子女外,还有四名养子:李定国、孙可望、孙文秀与艾能奇。他们都是张献忠军中大将,指挥千军万马的人物。他们对张献忠的遗产具有继承权吗?这需要根据《继承法》第4条第5款和第6款,结合明朝有关收养的法律《大明律》及相关事实来确定了。
假定他们有继承人并对张献忠的遗产具有继承权的话,那与张献忠的子女等直系亲属们的后代继承人,又是什么关系呢?
另外,张献忠死亡已经整整年,迄今并未对沉宝发生继承,隔了几十代人,他的直系后裔是否丧失了继承权?我国《继承法》对此语焉不详,但根据《继承法》的条文分析,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他们并没有丧失继承权。下面这个案例也说明,这种情形似乎并不妨碍继承。
唐代大诗人李白的后人争夺遗产案。该案的大致案情是,清代晚期南京首富李均泰(根据家谱,他是李白的后人)于清朝同治年间,在原下关区热河路巷置办了多平方米的房产,中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等多重事件,留存到年,将被拆迁。于是,李均泰的后人五支六代共多人为如何分配拆迁利益,卷入了一场超级诉讼。经法院审理,这些继承人最多的分到了拆迁利益的1/18,最少的则仅分到了1/。
我们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代理,不知法院当时用何种方式确定李均泰的继承人的?对张献忠沉宝的归属确定有没有帮助?
部分归国家,部分归个人?
《物权法》第第2款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1款和《民法通则》第79条一样,也存在合宪性问题。这且放在一边,先看看什么是文物——张献忠沉宝是文物吗?如果是文物,那么即便张献忠有依法能够确认的继承人,看来也不能行使继承权;只有那些不是文物的,他们才有继承权。
虎钮永昌大元帅金印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应当认定为文物。”
《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张献忠是明代著名农民起义领袖,并于年创立大西政权,先后用过天命、大顺等年号,全盛时辖有今四川全境和重庆市大部分地区。因此,此次发现、打捞的与大西政权紧密相关、具有历史考证价值的宝贝及具有艺术价值的宝贝,符合前引《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1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被认定为文物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沉宝中的普通金锭、银锭和玉器呢?史传张献忠杀人无数,没收了大量民间金银玉器。这些东西原为当时普通人家的东西,它们就未必具有文物价值,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文物。
大金锭
既不是文物,便未必属于国家所有,仍然是张献忠直系后人可以继承的埋藏物。
?张献忠沉宝的所有权问题已经很复杂,存在至少三种可能性。除此之外,还有其它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例如:
???主持打捞的政府部门不透露具体的打捞物品的数量和种类,怎么办?张献忠的继承人能不能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其披露?文物部门不作区分,将所有打捞出水的东西(含普通金银玉器)都定为文物,界定为国家所有,张献忠的继承人不服,能否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及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上说,是可以的;不过法条如何运用,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最后,我们期待张献忠的后人出现,主张对先祖遗物的权利——上演一部历史、法律、现代科技交叉的法治大戏,并借此把我国相关法律好好梳理一遍,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国家财产与公民财产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并予以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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