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此请求事项系应为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此项请求
吴高亮、吴高惠的行政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法院确认孳息于自己承包地,主张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其所有同时,鉴于该案所涉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也不是在吴高惠承包地内发掘,通济镇政府对该批乌木实施的发掘保存行为,对吴高惠的合法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吴高惠与通济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吴高惠全部起诉
法院认为,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双方现场勘验时指认的乌木发掘位置基本一致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金丝楠乌木手串价格河岸相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经当地村组干部和彭州市水务部门现场确认,并结合通济镇农村承包地实测确权公示图及通济镇产改影像图的标示,6件乌木的发掘地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不在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内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发掘地不在其承包地范围内
(资料图片) 四川彭州发现天价乌木
2012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河17组的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乌木乌木即将出土时,突然被镇政府责令停工,并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同年7月,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将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四项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从二原告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件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非洲条纹乌木告所有;被告通济镇政府立即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被告通济镇政府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乌木损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1月27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围绕是谁发现了乌木、发掘乌木的地点和通济镇政府是否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
2012年2月12日至23日,通济镇政府在水坑中直立木桩的周围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6件(树干2根、树桩1个、树节3节),在距水坑中直立的木桩约200米处的上游河道内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1(树桩)件原告吴高亮和被告通济镇政府,曾分别邀请专家辨明确认,被埋藏物实为乌木此后,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存放在通济镇客运站内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云飞)1月16日下午,广受社会关注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乌乌木图片木权属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开庭审理,驳回吴高亮关于乌木权属问题的诉讼请求,驳回吴高惠全部诉讼请求对吴高亮的其他三项诉讼请求,法院将继续审理,并就通济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乌木并赔偿损失,依法作出裁判
3-01-16 21:13:42.0天价乌木案再开庭 原告请求不属行政审判权限彭州乌木案,天价乌木四川要闻时政要闻/enpproperty-->
背景新闻:
合议庭当庭宣布,法院仅是先行对确认乌木权属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吴高惠是否具有该案原告主体资格作出裁定对乌木的发现、发掘者及发掘地点是否决定乌木归属,并未作出判定也就是说,是否谁先发现、发掘乌木就归属谁,抑或是乌木位于谁的宅基地或承包地就归属谁等金丝楠乌木手串价格相关问题,尚无定论法院将对吴高亮的其他三项诉请继续审理,并就通济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乌木并赔偿损失,依法作出裁判
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一根露出河滩约10多厘米的木桩,于是雇佣挖掘机开始发掘2012年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关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麻柳河通济镇17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一个大水坑,水坑中直立一根木桩,现场附近有挖掘机,但是没有发现挖掘人员随后,派出所通知了通济镇政府,通济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控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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