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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民法典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能帮我们解决什么问题?
物是谁的?
是国家还是个人的?
是你的还是我的?
谁能够占有?
谁能够使用?
谁能够收益?
如何进行担保?
变更所有权如何操作?
…………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
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
案
例
一
”
“居住权”是什么?
案情摘要
张三原配小李11年前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张三与小芳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再婚前,张三与小李有房屋一套,有不动产证书,这套房涉及到继承过户问题,小李健在的老父亲向小芳提出,如果新房产证变更到外孙名下,就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
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虽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继母小芳却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忧心忡忡。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个房产权的一半份额属于张三,另一半是小李个人遗产,由配偶、孩子及父亲依法继承;其次张三和再婚配偶小芳可以附条件的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这个条件就是为赠与房产设立居住权,从而保障后半辈子的居住生活。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案
例
二
”
“天价乌木”是国家的还是个人的?
案情摘要
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金丝楠木,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万。
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通济镇政府,诉求如下:1、请求认定通济镇政府有非法行政行为;2、请求确认7块乌木归原告所有;3、请求返还乌木给原告;4、因政府对乌木保管不善,索要1万元的象征性赔偿。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认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法院已先行裁定予以驳回。由于吴高亮已对该裁定提起上诉,本案二审结果与其他三项诉讼请求有关,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案件焦点
乌木是否在承包地中挖掘的。(即使不在承包地中发现,是否属于国家的)
乌木不属于矿物,也不属于文物。
政府认为乌木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是否应当认为为埋藏物。
吴高亮一方认为,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乌木能否认定为无主物,能否适用习惯。
争议反映出的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式。
在四川我们了解到,这些年来乌木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乐山、邛崃、雅安等地,都有不少人在从事乌木的挖掘、加工、销售,雅安的芦山县有专门的乌木根雕一条街,整条街的商铺全是做乌木生意的。有的批发木材,有的销售工艺成品。据了解,全县经营乌木的商户、加工厂有一千多家。当地的政府是的态度,一般挖就在包产地里头挖,谁家挖的就是谁的。
目前,芦山县是把乌木经营纳入林业部门管理,要经销乌木必须办理许可证和工商执照,在国有河道、山林等地禁止挖掘,每年的收益要依法纳税。
年12月,渠县农民在村里挖到乌木,村民们要求大家一起分,当地镇政府出面协调,乌木卖入市场后收益农民和村集体各得一半。
“
案
例
三
”
分手后送女友的宝马车是否应该要回?
案情摘要
年7月,小李和小芳通过相亲网站认识,感情稳定,1年后,小李花了35万元宝马车送给了女友小芳,车辆登记在了小芳名下,年7月,小李提出了分手,并给女友小芳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