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沙农民挖到千万乌木,最后被谁收入囊中

在早前的一段时间,在达川区麻柳镇的河滩上聚集不少人,围观当地被埋在河床下的宝贝——乌木。随着两辆大型挖掘机挺进达川区麻柳镇的明月江支流,在河滩上不停施工挖掘,一根体型巨大,深埋地底的乌木逐渐清晰。在达川区麻柳镇的吴先生,在自己所管土地权处旁边的河里挖沙,挖到一截枯木看颜色整体乌黑,以前也有看过新闻。了解到可能是发现了价值非常高的乌木,吴先生立即联系朋友花了十几万元请租吊车挖出来时,当地政府的人站出来了,说虽然是吴先发现的,但不能证实这是他的,所以应归国家所有,可是吴先生说国家拿去也行,但是他发现并挖出来的,前期投入了这么多,而且乌木价值这么高,就要四百万的奖金,可政府只给吴先七万元便算了,并且,政府的人当时说,如果不上缴,就等于是犯法。会受到法律责任。

有关人员出来说首先,被挖到的乌木属于有体物。对于它的被发掘之后的所有权归属应当适用我国《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然后,我们从被挖掘出的乌木的性质分析他到底属于法律上的何类“物”。1、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于矿产资源的列举式概括,我们得出它不属于矿产资源,所以国家没有绝对的所有权;2、又有人无知地提出它是文物,但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描述,文物当具备人类创造性的加工;并凝聚着文化信息;反应出人类社会关系所特有的内涵。因此它又不是文物了。

由上面两个特别规定得出,这块乌木在没有被占有之前仍然是一个无主物。最后关于这个天价乌木的归属,还是一个未知数。当事人吴先生对于这样的事情,表示非常无奈。也希望有关部门在认定这个物品的价值时,也能出具一些相关的政策,奖罚分明。具体有关物品价值情况、可以联系下方做一个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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