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乌木款充公
导读:近日,重庆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郭元鹏:地下埋藏属于国家,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需要质疑的是,当地政府为啥追讨的只是金钱,而不是乌木?乌木哪去了为啥没人关注?兴师动众打官司的目的难道不是为了保护乌木这个珍贵资源,而是为了那一叠叠钞票?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符向军:政府部门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追缴已出售的天价乌木上,进而予以珍藏、保护,目的不在钱而在保护,而不是忙着与村民打官司争讨乌木价款虽然赢天价乌木案判决书得官司,却没有赢得民声,反而损伤政府公信,得不偿失
@金真:乌木是经过成千上万年所形成的神木,是属于国家历史遗产的一部分,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意义,应当为全民所共同分享,而不能说挖掘到的人就是其主人,就可以随意处置变卖有挖掘之功不等于有占有之权
@薛家明:乌木虽然是村民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还是在现实层面,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但政府拿回乌木款也要顾及村民的感受,应该对村民劳动给予补偿
@刘建国:河道中挖掘出的乌木属国家所有,既然乌木属于国有,那么村民变卖乌木的意外之财,也应该属于国家不过,如果村民乌木价格在发现乌木之初,就知乌木属国有,还会不遗余力挖吗?对于类似的无主物,其实可以赋予发现、挖掘者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如此,不仅可以调动公民保护珍稀物品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卞广春:对乌木等地下埋藏物、隐藏物的追索,法律上只有一两条所有权规定,显然不够,还应当有更加明确、详细的管理、操作规范法律能够解决的,往往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与埋藏物、隐藏物获得权利相关的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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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家明:乌木虽然是村民发现,但也是有主之物,村民不能据为己有于理,在生活中我们捡到东西,都如数奉还给失主,挖到天价乌木就能据为己有?显然,无论是从法律方面,还是在现实层面,乌木款充公都无可争议但政府拿回乌木款也要顾及村民越南条纹乌木的感受,应该对村民劳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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