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特别关注gt曾祖父的陪葬品,

郑氏兄弟的曾祖父,年去世,下葬于河南宝丰县。年4月4日夜,盗墓贼在盗掘郑氏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并被搜出赃物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品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为了索要被扣押的随葬品,郑氏兄弟将当地公安局及文物局告上法院。但日前平顶山中院裁决:所有文物归政府所有。该案在网络引起争议:自己曾祖父的陪葬品,不归直系后代所有,反归政府所有?

正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中第79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既然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被盗掘后挖出的随葬物品,被鉴定为清代文物,那就应归政府所有。四川彭州农民在自家地里挖出的天价乌木,最后也归政府所有。法律就是这样明文规定的。

反方:这是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墓主人是有直系后代的,根本就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该墓主人年才去世,墓葬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其直系后人,到郑氏兄弟才第四代,被盗墓时才过去了80年。把这些物品随葬和直接遗赠给后代在法理上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否则,就会出现谬论:一个家族只要繁衍了四五代,先人的墓葬就不归其后人所有了。

正方:有什么谬论?只要一个家族先人的墓葬没有被鉴定为文物的物品,只是一般的陪葬品,所有权归其后人所有。但只要有被鉴定为文物的陪葬品,就应该按照法律归政府所有。大大小小的文物多多少少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与历史,意义不一般,留在政府手里有利于文物的保存与研究,难道明清帝王的皇陵与历史名人的墓葬,他们的后人也要索取吗?道理是一样的。

反方:按照现在的文物鉴定标准,随便什么东西埋个八九十年,就成了文物了。挖出来就要归政府所有。如果先人墓葬埋个八九十年就是文物了,不就意味着这些墓葬过个八九十年就收归国有了?可移动的文物私人收藏与研究从来就是一个常态,这些文物在真正了解与爱护它的人手里,会有更好的研究与保存。皇陵不是谁的私产,应归国所有,但小百姓的陪葬物是私产。

正方:文物不同于一般的私产,不适用一般私产的规则,许多重要文物还禁止出境呢。博物馆里历史名人的字画多了去了,他们的直系后人不可能跑去说:“这是我先人的,所有权应该归我。”哪怕他们的先人与郑氏兄弟的曾祖父一样,只过了三四代,也不行吧?这些文物不要看成个人的财富,而应看成所有国民共有的财富,由政府代为持有与管理。这样想,心气就顺了吧?

反方:文物当然是私产,和一般商品也没有区别,由于供应缺乏弹性所以价值巨大。之所以没有人去博物馆去索要自己先人的字画,那不过是这些字画有合法的交易链条。如果他们的先人把这些字画卖了,然后再辗转到了博物馆,那博物馆就是其合法所有人。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政府认为这些随葬品有文物价值,出钱买下来,那就合情合理了。

现行文物保护的法例与实务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先人墓葬的“文物”是否归政府所有还是其直系后人所有,其实没有清晰的规定。又例如“文物”成了一个框,年代只要稍微久远一点、有一些工艺比较值钱的东西(如郑氏曾祖父墓葬中的翠镯、翠扳指),都可以往里面装。不尊重私权的文物保护制度,并不真正有利于文物保护。如果开发商挖出可能会被鉴定为文物的城墙之类,依据目前的文物保护法偷偷毁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文物归政府所有,但开发商由此产生的成本与经营损失,并没有明文补偿。(转自-07-23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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