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
乌木又称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上千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案情
年春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
年2月9日,通济镇政府接到举报,当夜赶往监控保护。随后在成都考古队专家指导下,镇政府挖掘出7件大型乌木,并运到当地客运站暂存。
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万。
年7月26日,吴高亮和姐姐吴高惠起诉通济镇政府,请求法院确认7件乌木为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
“文物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我们看出文物限于人类活动遗留的物品或者为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但是乌木的形成很难说是前人故意埋藏的,这不免有点牵强附会。
“矿产资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把乌木规定到矿产资源中去,按照实施细则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乌木就不认为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
“埋藏物”说:《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条规定意味着成为埋藏物或隐藏物,必须所有人不明。而乌木是自然形成,本来就没有所有人,更不存在所有人不明的问题。
“无主物”说:无主物以先占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但物权法中并未对先占制度作出明确解释,先占制度一般适用于价值较小的无主物。
因此,从乌木案可以看出,我国现存机制仍存在着弊端,应尽快建立对于乌木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并且完善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达到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