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头金不应该算作矿产
“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这是陕西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史伟斌认为狗头金需要上缴国家的理由。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狗头金算矿产吗?按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的看法,狗头金是一种矿产品,“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接,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然而,严格意义上这块狗头金恐怕不能算作矿产。按一般词典的说法,矿产指的是“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物质,如铜、铁、云母、天然气、石油、煤等。”矿产是否非得在“地下”,大概是有争论的,如刚才引用的法条就规定了“地表”的矿产资源。但不管是法条还是各种词典的解释,对矿产的行动都是“开采”,那么,孤立的,能被“捡到”的狗头金,称之为矿产是非常勉强的。否则的话,随意一块石头都可以算作矿产了。
据报道,狗头金也不是埋藏物,只是无主物
狗头金的报道让人联想起几年前四川彭州的天价乌木案,这起案件中,乌木持有者吴高亮最终败诉。不过,按法院的说法,原因是“乌木并非由吴高惠发现、发掘,亦非在吴高惠的承包地内发掘”,回避了法学界热烈争议的问题——乌木是不是埋藏物,这种埋藏物发现了又该归谁。
相比之下,这块新疆牧民发现的狗头金,其性质要简单些。据报道,虽然这位牧民来这里是与朋友“合伙探金”,但是“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如前所述,就是捡来的,不是挖来的。如果报道所说是真的,这显然就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的范畴。
那么,这块狗头金就是一个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就应该归属于这位牧民。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曾经名噪一时
司法考试真题曾有类似题目,答案是“不需要许可即属于发现者”
年的司法考试真题,有一道选择题就与这个新闻说的情形非常类似。题干是这样的,“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一: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说法二:.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说法三: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说法四: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就是说法四——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其他几个答案不正确的理由分别是“奇石不是物权法规定的国家财产”、“不需要通过任何部门许可认定”、“长江是国家财产,石头既然是独立物,那石头就不是国家财产”。
无主物归发现者所有,符合社会习惯
事实上,若不是这次7.8公斤重的狗头金引发这么大北京比较好的治疗白癜风医院北京好的白癜风医院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