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贼被抓后,缴获的32件陪葬品,经鉴定为清代文物。墓主后代郑氏兄弟认为,被盗墓为其曾祖父墓葬,陪葬品应该归他们家人所有,遂要求公安局和文物局返还扣押的32件随葬品,在协商未果后,郑氏兄弟将公安局和文物局告上法院。7月7日,记者从平顶山中院了解到,该案目前已审结,法院最终做出32件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裁决。
盗墓
引出文物归属纠纷
郑某显和郑某杰系亲兄弟,祖籍在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二人的曾祖父郑汝麒于年去世,葬于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东。年11月,因修建焦枝铁路,二人将郑汝麒墓葬迁至宝丰县商酒务镇商酒务村北现薛杨公路北侧。
年4月4日夜,张某等人在盗掘二人曾祖父的墓葬时被抓获,张某等人从墓中盗掘出翠镯、翠扳指等32件随葬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的32件随葬物品属清代文物,其中7件为3级文物,其余为一般文物。
上述物品由宝丰县公安局扣押后,移交给宝丰县文物局收管。郑氏兄弟认为,陪葬品是从自己曾祖父的墓中盗出的,理应归他们所有。于是,二人向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提出申请,要求返还其扣押的32件随葬物品,文物局未予返还。二人遂将宝丰县公安局和宝丰县文物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32件随葬品。
判决
文物归国家所有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宝丰县公安局称,公安局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案结后已按规定移交宝丰县文物局。宝丰县文物局则认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争议物品经鉴定属清代文物。原告要求返还的文物依照国家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遂依据相关法律,驳回原告郑氏兄弟的诉讼请求。
郑氏兄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人上诉称:如果墓葬是无主的,当然归国家所有,但该墓葬是其曾祖父的,祖先的坟墓只要是传承有序的有主之人,就应该归这个家族的后人所有。该案中的墓葬品不归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任何一项(类)。
平顶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及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
说法
文物归属没有例外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打个比方,那么多名人墓葬,难道其后人能去要这些文物,皇亲贵族的后代能去要博物馆的文物吗?”
据悉,我国文物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PS网友争议:自己曾祖父的陪葬品,不归直系后代所有,反归政府所有?
正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中第79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既然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被盗掘后挖出的随葬物品,被鉴定为清代文物,那就应归政府所有。四川彭州农民在自家地里挖出的天价乌木,最后也归政府所有。法律就是这样明文规定的。
反方:这是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墓主人是有直系后代的,根本就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该墓主人年才去世,墓葬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其直系后人,到郑氏兄弟才第四代,被盗墓时才过去了80年。把这些物品随葬和直接遗赠给后代在法理上没有什么本质差别。否则,就会出现谬论:一个家族只要繁衍了四五代,先人的墓葬就不归其后人所有了。
正方:有什么谬论?只要一个家族先人的墓葬没有被鉴定为文物的物品,只是一般的陪葬品,所有权归其后人所有。但只要有被鉴定为文物的陪葬品,就应该按照法律归政府所有。大大小小的文物多多少少承载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与历史,意义不一般,留在政府手里有利于文物的保存与研究,难道明清帝王的皇陵与历史名人的墓葬,他们的后人也要索取吗?道理是一样的。
反方:按照现在的文物鉴定标准,随便什么东西埋个八九十年,就成了文物了。挖出来就要归政府所有。如果先人墓葬埋个八九十年就是文物了,不就意味着这些墓葬过个八九十年就收归国有了?可移动的文物私人收藏与研究从来就是一个常态,这些文物在真正了解与爱护它的人手里,会有更好的研究与保存。皇陵不是谁的私产,应归国所有,但小百姓的陪葬物是私产。
正方:文物不同于一般的私产,不适用一般私产的规则,许多重要文物还禁止出境呢。博物馆里历史名人的字画多了去了,他们的直系后人不可能跑去说:“这是我先人的,所有权应该归我。”哪怕他们的先人与郑氏兄弟的曾祖父一样,只过了三四代,也不行吧?这些文物不要看成个人的财富,而应看成所有国民共有的财富,由政府代为持有与管理。这样想,心气就顺了吧?
反方:文物当然是私产,和一般商品也没有区别,由于供应缺乏弹性所以价值巨大。之所以没有人去博物馆去索要自己先人的字画,那不过是这些字画有合法的交易链条。如果他们的先人把这些字画卖了,然后再辗转到了博物馆,那博物馆就是其合法所有人。郑氏兄弟曾祖父的墓葬,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政府认为这些随葬品有文物价值,出钱买下来,那就合情合理了。
现行文物保护的法例与实务有一些问题。例如对先人墓葬的“文物”是否归政府所有还是其直系后人所有,其实没有清晰的规定。又例如“文物”成了一个框,年代只要稍微久远一点、有一些工艺比较值钱的东西(如郑氏曾祖父墓葬中的翠镯、翠扳指),都可以往里面装。不尊重私权的文物保护制度,并不真正有利于文物保护。如果开发商挖出可能会被鉴定为文物的城墙之类,依据目前的文物保护法偷偷毁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依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文物归政府所有,但开发商由此产生的成本与经营损失,并没有明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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