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售处理应当承担责任匡某不服

9人联系买家,在12月份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300元

匡某还称,乌木应认定为无主物,按照先占原则,应归王某等人所有

都属国家所有

一审法院还认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有人上交财政

可以自己保管

县财政局起诉

|xgv00|d8f78ae9aec3210e2b2ac987fee75ca0

鲁磊律师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以及《文物保护法》第5条我国条纹乌木价格“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除本案中的乌木外,只要是从山林、河流等归国家所有的地方挖掘出的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物,例如陶瓷等工艺品、字画等艺术品、手稿、图书、银元宝、铜钱币,以及具有价值的化石等古物,都归国家所有市民上报或上交后,文物保护部门将予以适度奖励

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

【在重庆,生活是部大片儿】微信回复:“大片”,看看重庆多奇妙!

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鲁律师还认为,在世世代代归个人所有的地方,例如祖坟、祖屋等,迁移挖掘出的相关文物,上报国家文物部门登记后,可由自己进行保管,但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是其他情况的宅基地或土地,在推倒施工中发彭州天价乌木案结果现物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如果属于文物,此种情况下则归国家所有;不属于文物,可自行处理

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乌木的自然属性决定其不具有人应当认领的可能性,因此应归国家所有匡某等人将乌木打捞起来后,应当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却擅自出售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林河流埋藏物

匡某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

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

祖坟祖屋地下文物

关注大渝网微信(cqcq123),对话渝小q!

去年1月16日条纹乌木手串,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交

鲁律师称,对于文物,市民应向文物保护所上报或上交,对于其他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同样也应上报或上交给管理发现地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将会予以适度奖励

他称,乌木被发现后,他提供挖掘机和装载机在河道中连续工作近一周,他应获得4.9万元的打捞费

【用重庆话毁名句,牙巴都要笑落】微信回复:“毁名句”,看网友爆笑评论!

索要约18万元

擅自出售处理

卖掉乌木分钱

不久,县财政局将匡某等8人起诉到潼南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卖乌木后各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

鲁律师提醒,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本案侵占埋藏物的,如果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乌木是什么东西者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匡某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应当承担责任

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
白癜风能遗传吗
儿童白癜风怎样治疗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webgamepower.net/wmjb/429.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