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夏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年第01期
实践中围绕“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产生的争议都指向了《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条款。这就需要探寻马克思理论中关于“公有财产”的定性,并嵌入到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中,理解“公有制”在中国的独特实现路径以及“公共财产”的功能变迁,从而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理论在中国的创造性转换。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的政治转型意味着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意味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逻辑和相关制度的发展演进,同时也意味着宪法的发展演进。只有在宪法变迁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范框架内,才能理解“八二宪法”中“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经历的功能变迁以及今天语境中的功能定位:从“不可侵犯”向“合理利用”的转变。。
关键词: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私并存;合理利用
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涉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事件,均共同指向了《宪法》中“公共财产”的管制与利用的问题,如乌木案、狗头金案、河中取水难题、草原枸杞乃至山中草药能否肆意采摘、国企盈利的界限,等等。仅仅依靠《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部分,这些问题无法完全得到合理解决。从宪法文本来看,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含“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宪法》第12条第2款)。由此可知,目前学界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