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姜美丽、李晓慧
摘要:乌木主要由理性的个人发现,国家不会专门组织人员去发现乌木。乌木不是埋藏物,不是天然孳息,它是无主物。依照先占原则的相关理论,乌木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发现者,这一结论的背后隐藏着经济学逻辑。乌木案件是疑难案件,立法主义解决乌木案件的做法不可取,国家可以依据税法规定对发现者取得乌木的偶然所得征税并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无主物;先占;信息费用;偶然所得
一、案件与问题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并引起纠纷的事件备受福州治疗白癜风医院北京治疗白癜风比较好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