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马路

马路上的规则

行人不能闯红灯的关键理由,是这样会违背自己作为公民的公共良心,因为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闯红灯是对自己所认同的规则的违背,即便安装上再善意的借口,它也应当受到公民内心良知的批判

  傅达林   对于中国的法律人而言,马路可能是一个观察法治的绝佳“窗口”。十字路口的红绿灯,表征着公民行进间的义务与权利,不仅蕴含着公共治理视域内权利义务二者的结构性关系,也暗示出执法权威对公民社会不可缺失的力量。马路上的秩序维护,是通过“绿灯行、红灯停”这样简单的规则实现的;同样,法律对社会的治理,也是借助于权利与义务两种行为机制。行走在马路上的人,对于规则的认知态度,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国民整体的法治意识。   不久前,“中国式过马路”红遍网络,网民以此来调侃国人这种集体闯红灯现象。而近来在全国各地掀起的治理行人违法,更是激起了舆论对马路秩序的探讨。北京市交管部门宣布对这种“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不再容忍,“带头”闯红灯的行人将面临0元罚款;西安也开出了行人闯红灯0元罚单;浙江省0天处罚多起“中国式过马路”。这场强劲的处罚“风暴”,引起民众褒贬不一的评价,背后投射出的还是一个老问题:公民的规则精神究竟从何而来?   行人违法可谓是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不独中国,像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一些城市,行人闯红灯也很普遍。如何有效治理这一现象,考验着现代国家公共治理的水平,也考验着公民的德性与社会的成熟度。   从公民自身角度而言,“中国式过马路”凸显出一种集体搭便车的社会心理,在“法不责众”的意识下,闯红灯成为公民自利性的选择。这种行为选择机制中,公民的规则意识并非没有,而是让位于私利性的偏好。于是,公民原本应当具备的公共精神被私欲取代,对这种现象也可以归纳到“公民腐败”的范畴。关于腐败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曾有过经典的描述,他认为腐败即为政体的堕落,它是正义和公共精神的丧失。“如果私利取代了公益,欲望取代了荣誉,嘲笑不幸取代了嘲笑作奸犯科”,那么就会出现政体的堕落。而城邦的使命在于尊重、发展和提高公共性。亚氏对于腐败揭示的兴趣集中在政体,但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公民,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现代社会,不仅政府及其官员存在堕落和腐败现象,公民也存在堕落和腐败的可能,它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丧失;而防范公民腐败不能单依靠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也需要求助于“城邦的使命”,即通过执法去发展和提高公民的公共性。   上述分析意味着,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为了防范公民出现堕落和腐败,为了增进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公共精神,政府(城邦)肩负着重要的职能。人的本质不是在私域而是在公域中才能实现,与官员权力乃天下公器相对应,公民权利亦有公共性的属性。官员以其公权力实现公共性,公民则以其公权利实现公共性。相应地,公民能够行使权利以对抗官员腐败,公权力也能够通过执法以防范公民腐败。具体到行人违法而言,闯红灯折射出公民公共性的缺失,对于这种公民堕落现象,求助于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显然不够,它还需要行政执法的防范。    因而与一些质疑执法的观点不同,我以为交管部门采取“不再容忍”的执法态度是可取的,对行人违法进行罚款处罚,说到底只是长久以来对执法不到位或执法选择性失明的补缺,完全合法正当。但公共舆论的担忧值得省思:这0元到0元的罚单,究竟能不能治理好“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很显然,按照以往的经验,答案充满不确定性。其中的关键不是因为处罚太轻,而是这样的处罚能持续多久,交通执法对违法行人能否一直“零容忍”下去。如果一旦执法松懈,行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出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集中整治的时候,交通秩序好一些;一旦疏略了,公民的公共性再度缺失。    不可否认,依靠执法力量所维系的公民公共性原本不牢靠,一旦执法力量本身还松松垮垮,就更容易带来更大的坏处:让公民产生逃避法律、规避法律的心理,进而使得其服从规则、培育公共性的行为习惯更难确立。如此,是否需要舍弃执法的外在规范而寻求公民内心的拯救机制?其实不然。执法对于公共性维系的牢靠程度,主要取决于这种执法的持久程度,对于公民不良行为习惯的纠偏,恰恰需要的是执法“铁杵磨成针”的毅力。对现代人而言,0元钱的罚款虽然算不上什么,但其蕴含的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却能抵达人心,让违法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处罚的主要功能不在于经济制裁,而是一种权威的否定性评价,久而久之能够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一种秩序情怀,一种公共理念。    因此,公民良好出行习惯的养成,遵守交通规则文明操守的形成,乃至遵从公共秩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根本上依赖于严格执法塑造的社会环境。长久以来,我们探讨法治社会的构建倾向于对公权力的抵制,呼吁政府权威的隐退以便为自治预留出空间。殊不知在一些公共领域,法治社会的构建,并不完全是公民德性自我完善的自发过程,在很多场合,它需要政府执法机关进行行为矫正,通过严格执法将公民行为导向法治的轨道,形成服从规则的良好品行。   在我看来,行人不能闯红灯的关键理由,是这样会违背自己作为公民的公共良心,因为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闯红灯是对自己所认同的规则的违背,即便安装上再善意的借口,它也应当受到公民内心良知的批判。胡适曾说过: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这暗含了公民公共身份的极端重要性。而要实现这种身份的转换,有效防止公民的堕落与腐败,我们不妨从学会走路开始。

  广西桂林司机阳筱忠被桂林阳朔县公安局以“谋杀”和敲诈勒索县委书记为由关押93天。除他之外,还有3人以几乎同样的罪名被抓。北京一名律师在其博客上称,该案得以发生,是县委书记谭峰为了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期间顺利通过考察,将可能“坏”自己“好事”的人抓捕。(海南特区报7月3日)   将可能“坏”自己“好事”的人抓捕,这样动用强力机关“营造”出的所谓民意,透射着一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冰冷,律师博文所指事实显然有待当地近一步调查。不过,相比之下,一个公民被无端人间蒸发,更令人倍感恐怖畏惧,因为我们都可能是阳筱忠这样的路人甲,或者因为工作问题,或者因为一时言论“冒犯”了某些地方领导的“龙颜”。   此事后来在阳筱忠家人的积极上访下,得到了上面的高度重视并积极介入,阳筱忠终于得以释放,但是,被莫名其妙关押93天、身为全家顶梁柱却未能工作的阳筱忠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更主要的是,法律在这起案件中已经远远偏离了法理中的轨道。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几种特殊情形外,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应当在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阳筱忠家人后来得到消息,是利用了其它社会关系。如果不是这样,有谁知道阳筱忠不会被继续蒸发。   法律当然有义务保护可能被“谋杀”的县委书记,但同时也有义务保护公民免被诬陷,要做到这两点,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这不禁令人想问,作为强力部门的公安局,对阳筱忠的抓捕到底是一贯作风使然,还是因为某些压力而采取的鲁莽之举?倘如此,法律又何以保证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谁又不为自己某天可能像阳筱忠这样被无端抓捕而心生畏惧?谁又能肯定自己的亲人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打探自己是否被公安部门“绳之以法”……   一个县委书记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去年,作为“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的江苏睢宁、河北成安、四川武侯首度向外界揭开了基层权力的神秘面纱,此举被舆论视为“基层公权力的"祛魅"进程”。从三县的试点改革看,权力的运行愈趋透明和工作依法依规始终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事实上,这两点也正是基层公权部门走向法治,构建并提升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至于阳筱忠被拘案有没有县委书记的权力因素,显然不能坐视任由时间慢慢冲淡法律被扭曲的痕迹。这也就是讲,对此案的重新审视直至刨根问底,也是公开透明和依法依规的本来内涵。更主要的是,重启调查并严厉问责,尽快找回本案中一度消失的法律,这是避免阳筱忠类似悲剧重演的根本之举。

  公民拥有出行的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授权擅自限制公民的出行自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道路之土地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在我国没有任何土地是个人所有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必须有法律授权,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随意为自己增设权力,阻断交通,进而谋取个人私利。

一个公民有权行走在安全的马路上。   今天看到新闻,山東曲阜市民陈先生回家途中,被一场“街头火拼”的子弹击中。无辜的陈先生头部中枪,目前枪手还没找到,陈先生和其他伤者还没能得到解决赔偿。考虑到医疗费用,陈先生决定提前出院。看到这里,让人觉得心酸。这样的新闻报导看起来没什么错,可是对于一个在美国生活了几年的人来说,却觉得匪夷所思。我在美国有过一次被抢劫的经历,后面的结果让我这个从大陆出来的人惊讶不已。如果没有这段被抢劫的经历,按照在大陆的经验,也不会觉得这样的报导有什么不妥。   我那次被抢劫是在去公交站的路上,两个人冲过来抢走了我的包跑了。前后两分钟,我的背包和挎包的带子被扯断。我一看,只剩下钥匙还在手上,坐公交的钱没了,只好回家。   斜对面不远处停着辆车,像是一家人在做什么,那两个人呆住了,看着我走过,冲我喊,我们能帮你做什么?我说报警吧。这才想起来第一件事是报警。   五分钟后,警嚓到了。告诉我有中文翻译,我想也用不到太复杂的英文,直接做了笔录。警嚓给我的被扯破的衣服照了几张相,做完笔录后给了我一个单子。我一看,上面有联系电话和地址,用含英语在内的几种语言写着,如果受伤,政府出钱医疗。   我打电话过去,不是空号,不是自动留言,接电话的人说如果在被抢的过程中受伤,政府会负担医药费。这才是政府的职责和作用,这就是政府的职责和作用。   陈先生中枪的案子,如果不破案,难道就要公民自己负担吗?即使破了案,行凶者赔不起或者不赔怎么办?受伤者自行负担吗?不过在神州,也就是这么个结果,道理之外,意料之中。   公民中枪,住院没钱付医药费了;公民的房子塌了,生活困难了,政府鬼魂儿似的“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公民挖到宝了,一个名叫“政府”的东西出现了,动作比耗子发现油罐还快。四川农民从自家的承包地挖出天价乌木,却被镇政府以“国家”的名义抢走。那么,大树倒下来砸倒了农民的房子,为何不见政府出面赔偿损失,安置生活?   公共场所的不安全是政府的责任,公民在公共场所受伤,赔偿是政府的责任。因为,一个公民有权行走在安全的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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