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重庆晚报/10/30)
这些年,幸运者众,乌木挖出不少。可见报新闻里,事主基本都惹上一身骚。
这不,“好事”轮到潼南县的8个村民了。
他们挖到了乌木。
他们是守法公民。
他们报告了文物管理所,“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
尽到了他们认为的义务之后,他们联系买家,“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元”。
事情到此,似乎皆大欢喜了。然,没完……
他们被县财政局告上了法庭,理由为“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依法治国啊。财政局可没有乱搞。
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这条规定合不合理,在以前数次关于乌木归属的官司中,做过辩论。看起来,是没啥结果。因为,一二审,村民们都败诉了。除了打捞等费用,多的钱,要转给政府。
故事讲到这,已是最新消息了。后续如何,该听下回分解。
然,看完之后,不禁要问,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依法之外,还有些什么猫腻没有?
记者的采访,并不详尽,但提到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
“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它8人没有上交”。
很突兀。
既然文保单位已说不要了,他为何将钱交了呢?
是他夜来无事,兴奋之余,突发奇想,上网搜索乌木词条,在以前发生的事件中,看到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认识到卖树分钱,乃是违法,因此主动将钱“下交”吗——之所以用下交不用上交,乃因政府是为民服务的,民才是上。
这种可能性,实在太小。咱猜想,最大的可能,是消息口口相传之后,跑到了有关部门领导耳朵里。他们一听,咦,这钱,应该归政府所有啊——或许可以用来给同志们发奖金啊——于是,找到事主,苦口婆心向他们宣读法律与政策,希望他们能认识到,意外之财,不是想拿就拿的,是要先交给政府,再由政府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的。若不合作,按律,是有这样那样后果的。几番口舌下来,胆小的扛不住了,把钱交了去。而其它几个,“拒”不领情——于是,就被告上法庭。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一段,咱讲了,是“猜想”。真实情况为何,有关部门人员到底是馋嘴于那段乌木还是时刻将“法”字记于心头,容不得政府受到一点损失,无法确知。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网易跟贴排行榜上,网友的中科白癜风恢复美丽黄皮肤白颠疯难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