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总工会年度职工医疗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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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互对象。东乌旗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参互退休职工(年和年连续参互的在册参互职工,现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参互的职工,简称“参互退休职工”)。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二)交费标准。在职职工按每人每期元、参互退休职工按每人每期元(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的10元)的标准。每个互助期为一年,每人限交一份,一年办理一次。(三)补助标准。参互职工住院统筹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进行分段补助报销。1.自付部分在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2.自付部分在00元(不含)—00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3.自付部分在000元(不含)—元(含)的,按%比例补助;4.超过元的部分,不再补助;5.职工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年度(第二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且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6.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7.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8.参互职工领取住院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元的,补足元。(详见《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年度(第三期)活动实施细则》)

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年度(第三期)活动实施细则

为助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缓解职工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职工医疗抗风险能力,根据《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和《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①,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活动采取集体会员制,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同一单位参加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75%(含)。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②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应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和配套工作。

①在职职工:指符合国家法定工作年龄(以身份证为准),在工作岗位履职的职工(以参互时间为准,超过半年非正常情况下不在单位上班履职或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离岗职工,则视为非在职职工,不在参互活动之列)。

②住院:包含普通住院和急诊转住院。急诊转住院后,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视为住院费用一并报销。

(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申请书》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会员名单》;

(二)《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纸质文档一份(附:1-1);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证明;

(四)入会工作结束后,各代办点准确填报《内蒙古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附:1-2)到办事处;各办事处汇总数据,认真填写《年度参互汇总表》(附:1-3),一并留存备案。

第三条年度(第三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集中办理时间为本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其余办理时间为10月至12月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12月10日前办结完毕。

第四条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保障期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互助金及监管

第五条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年度(第三期)参互职工交费标准定为:在职职工每人元,参互退休职工每人元。互助金一经交纳,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条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

(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七条互助金由各级工会组织接受职工入会申请时,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收取的互助金,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办给参互单位统一开具相关票据。

第九条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按周期公示,接受监督。(年度开始的活动至年底为一个活动周期,依此类推)。其经费收支情况经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监事会审计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在总工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十条参互职工在保障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病③医疗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统筹支付后的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费费用④),采取单次住院⑤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每个保障期补助最高金额为元。

1.自付部分在0—00元(含)的,按40%比例补助;

2.自付部分在00元(不含)—000元(含)的按70%比例补助;

③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指恶性肿瘤到门诊治疗的放疗、化疗和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三种慢性病(不含门诊检查和买药),其补助方法按月结算。

④个人自费费用:包括药品目录中乙类药自理部分和丙类药、特检特治费自理部分、超限价自付费用、转诊先自付费用等。

⑤单次住院:除正常住院外,还包括根据病情需要,按医嘱要求,在24医院并办结住院手续的情况。

3.自付部分在000元(不含)—元(含)的,按%比例补助;

4.超过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5.职工医疗互助实行住院补贴制度(不包含门诊治疗)。年度(第二期)起参互的职工住院每天补贴10元,连续参互两年的职工每天补贴20元,连续参互三年以上的职工每天补贴30元,补助天数以医保结算单据为准,且最长补助时限为30天;

6.凡享受过一次住院补贴的,下一个保障期的住院补贴重新计算;

7.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多次住院的,只享受第一次住院的住院补贴;

8.参互职工领取住院补助金和住院补贴后,累计金额达不到元的,补足元。

第十一条参互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多次住院的,享受相应次数医疗补助,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结算公式为:补助金=(进入统筹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申领互助补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互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和银行卡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和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治疗用药清单和出院证明书;

4.急诊转住院的,医院出具的急诊相关材料;

5.门诊治疗需提供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尿毒症血液透析相关诊断证明。参互职工已身故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户籍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当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办理申领手续时,需提供与已故参互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受益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由参互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所属工会提出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享受互助补助金的权利。经审核通过后,所属工会上报代办点或办事处留存,并将申请资料原件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职工补助金在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参互职工入院时间或出院时间不在互助保障期内,

补助金的核算,按照互助有效期的住院天数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进行计算。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不在同一保障期的,按照入院时间所在保障期的政策核算补助金。

第四章续互职工参互规定

第十五条续互职工分为两类,一类为在职职工;一类为“参互退休职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且年龄不超过70(含)周岁)。

第十六条参互退休职工,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情况,互助金定为每人每期元。

第十七条参互退休职工的手续在原单位办理,补助标准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执行。

第五章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其它医疗费用;

(三)参互职工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互助期内仍未补交的;

(四)工伤、生育⑥(含节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五)不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单的;

(六)医院治疗,未按医保规定办理转诊手

续的;

(七)不在住院收费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提供医保结算单据的除外);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⑦所致的医疗费用;

(十)打架斗殴、吸毒、自杀、酗酒等违法犯罪所致的医疗费用;

⑥生育:妊娠过程发生的不纳入生育保险报销的住院费用,视同普通住院办理。

⑦不可抗力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社会因素,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等。

(十一)采取欺骗隐瞒、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第十九条如有第十八条第十一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领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补助权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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