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有必要充实与明确,但相关司法部门在依法判案的时候,不能忽略了问题的根本,不能将物品、文物归属案,弄成了不管物品、文物去向的争钱官司!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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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以及《文物保护法》第5条 “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等规定,重庆8位村民挖出的乌木,理应归国家所有因为这根乌木是从公共河道中挖出的,其虽然不属于文物,但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且乌木是自然形成,不是8位村民预先埋设,村民自然无权拥有与变卖
日前,重庆市潼南四川彭州天价乌木案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10月30日《重庆晚报》)
二者,如果只追回乌木的出售款,一方面等于承认了村民出售乌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乌木这个“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经过一次出售之后,事实上并没有归国家所有,而是“洗白”成了完全的私人财产,被买家所拥有,这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明显是不相符的
这其间的道理非常简单:一者,法律所规定的“归国家所有的”,是“乌木手串鉴别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而不是其出售所得价款虽然19.6万是乌木的价值款,按照所有权原则,国家也有权追回,但应该优先追回的,应该是乌木,而不是乌木的出售款!
基于此,法院判决村民归还出卖乌木的钱,并非没有依据但这些钱明显应该是归还乌木的买家,然后追回乌木充公,而不是直接将这19.6万元判给财政局或者其它政府部门
乌木等地下埋藏物、文物归属官司近年来多有发生
因此,重庆市相关法院判决村民返还乌木出售款给财政局,这明显合法,但却未必合理而合法又合理的做法应该是,由法院或者部门进行调查,找到从8位村民手中购买乌木的人,然后判决村民将钱退还这个买家,买家将乌木交还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