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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尴尬的“新闻”,由此引发的强烈争议恰恰凸显了它的价值。这是一块巨大的“狗头金”,它所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该不该上缴?”随着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了重达近8公斤的“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宝物归属”折射出的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 一、新华网《“狗头金”照出尴尬和反省:法规细一些非议才少一些》(记者:庞书纬)
1、文物?矿藏?埋藏物?都不是
1月30日晚,别热克·萨吾特无意间捡到一块裸露的“狗头金”。经测量重达近8公斤,是迄今为止公开信息中在新疆发现最大的“狗头金”。“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作为再生金的一种,“狗头金”通常由金、石英等矿物在自然条件下集合而成,因其独特的色泽、形状而具有极高的收藏、观赏价值,甚至有“黄金有价、‘狗头’无价”的说法。此次被发现的“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然而,“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文物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
“狗头金”是否可以被视为矿藏呢?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查阅民法通则,其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然而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似乎也难对应。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2、新石器时代石斧=元,奖励还是讽刺?
近年来,我国普通公民捡到“宝物”的事时有发生,然而奖励行为不规范,奖励金额偏低的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民上缴的积极性。年,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李某发现一把古剑,随后将其交给文物部门。经鉴定,这把青铜剑距今约有年,然而最终除荣誉证书外,李某仅获得了元奖励。另据报道,在年,陕西省洛南县一农民挖地时捡到一把新石器时代的石斧,将其交给当地博物馆,得到的奖励仅是元。对此网友“紫薇郎”表示:“给区区元钱,这不是鼓励大家把文物卖给文物贩子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明确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应当“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记者随后查阅了多个省市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也大多没有关于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例如,青海省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只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奖励标准只字未提。程建伟告诉记者,相对于文物,目前我国关于主动上交矿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所谓“奖励”或“补偿”往往流于形式。学法网 3、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 此外,业内人士和网友还建议,对一般性文物或其他“法律身份”待定的“宝物”,可以考虑在“藏宝于国”之外,探索“藏宝于民”的模式,从而充分调动民间力量和资源,形成“全民爱宝”“全民护宝”的良好氛围。“‘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说。
二、羊城晚报《“狗头金”归属的法律思考》(作者:杨涛)
报载,近日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围绕着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在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
在一些网站上,支持狗头金应当归牧民所有的网民占了大多数。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是,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就像之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的报道一样,它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狗头金就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在于,狗头金已经排除了文物属性。当地文物局工作人员回应称,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正如有学者指出,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但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不过,《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是,很明显的是,狗头金是由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这狗头金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更不能说,牧民拒绝将此狗头金交给国家,就涉嫌非法侵占罪。
从狗头金归属的争议再联系起之前大量存在的农民发现“乌木”归属的争议,其实质在于,到底允许不允许每个公民能心存一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有关“藏宝(富)于国”还是“藏宝(富)于民”的争议。不让公民不劳而获,让所有的文物、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所有公民发现的宝贝都属于国家,满足了一些人的“家国情结”,但并非“藏宝(富)于国”一律就好,就像我们当初搞“人民公社”,人民生活并不好。
许多国家都规定,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归发现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例如,在英国,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同一人时,埋藏物全部归发现者所有,当埋藏物的发现者和发现该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权为不同的人时,埋藏物由双方均分。在我看来,不仅在地表上发现狗头金归发现者所有在现行法律没有争议,就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考虑修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文物除外)也可以考虑修改为发现者所有。如此一来,既可让这些埋藏物、隐藏物能在市场流通,发挥物的效用(否则许多人发现后怕国家没收,只能将其收藏起来);也能部分实现“藏宝(富)于民”,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心存一个梦想。当然,对发现者,国家可以适当地征收“偶然所得税”,以调节贫富悬殊。
三、兰州日报《狗头金的法律也是无理的法律》
狗头金的法律,也是狗血的法律。有个新疆牧民,在阿勒泰捡到一块很大的狗头金(含金石头),价值巨大,于是政府就派联合调查组上门了,准备要回去。某些法律人也搬着法条说,这个属于国家的。咦,捡到一个石头而已,如果是普通石头,就可以拿回家,不是普通石头,为啥不能呢?难道法律天生是与民争利的?我认为,如果这个狗头金,不是牧民自己地下挖出,而是在旷野中捡到的,则根据先占原则,属于牧民,国家无权过问。
先看法律。即使法律很霸道,国家也不能取走狗头金。理由如下:一、狗头金,非矿藏。《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这里的矿藏,应是指规模性采矿,而非一二块裸露在外的矿物。二、狗头金,非文物。《文物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文物是指带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之物,狗头金只是一块值钱的石头而已,并无文献价值。 根据民法,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习惯,没有习惯的适用法理。根据习惯,狗头金属于捡到者,而根据法理,即物权的先占原则,对于无主物,属于先捡到者,使得物有所属物尽其用也。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先占是客观纯在的,也符合生活常识,譬如对于抛弃物、野兽尸体的取得等,故本案可以根据法理,确定狗头金为牧民所有。
四、新快报《狗头金归属,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作者:那岩)
新疆一牧民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有律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不上缴,涉嫌侵占罪。随后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一时间,狗头金归属问题,引发热议。(《钱江晚报》)
点评:从法律上说,无主物按先占先得原则处理,矿藏物或文物则归国家所有。法律看似清晰,但就像乌木之争一样,一句“归国家所有”,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和上缴义务,却无视个人偶然发现的权利,以及公众关于先占先得的朴素道德认知。情理法冲突,需要利益平衡。问题是现在怎样奖励奖励多少,都是模糊不清的,靠什么说服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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